《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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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托底线、保基本、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审核确认程序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和原则性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权利的公平性、实施过程的公开性和落实结果的公正性202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1年,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1年,民政部、省民政厅相继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对改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作出了新部署。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市民政局最终按程序印发了本办法。

二、政策新举措

(一)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缩短办结时限,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效率,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五条对实行网上审核确认作出了规定;第十九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反馈时限也省民政厅要求的9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限要求,审核时限由省民政厅要求的25个工作日压缩至19个工作日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便民利民。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第十条规定,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本市持续居住6个月以上与本市户籍居民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且在原户籍地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以与共同生活的本市户籍居民一并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

、主要内容

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附则,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所有流程。

(一)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机制。一是第二条规定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第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及受理程序。一是第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方式,明确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二是第六条规定了特殊人员提出申请的确定方式三是第、第八条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四是第九条明确了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相关情形。五是第十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进行了明确。六是第十一条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七是第十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备案制度。

(三)细化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要求。一是第十四条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二是明确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类型。三是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提交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四是第十九条规定了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及时效。五是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委托调查措施。

(四)规定了审核确认的程序。一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公示的工作规范。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县级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三是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四是第二十七条提出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计算的要求。五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公布的内容及要求。六是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七是第三十条明确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八是第三十二条明确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规范了管理和监督。一是第三十三条明确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0 日内告知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入户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随机抽查。四是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配合核查的处理措施。五是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发、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具体要求。七是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积极就业的给与渐退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拒绝接受介绍相适应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八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市县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九是第四十四条对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和容错纠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