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字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西湖管理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贺家山原种场: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1.规范救助政策落实。做好《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不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除外。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仅将个别或者部分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家庭有劳动力就直接不予认定或者简单套用核算公式用“劳动力系数”方式计算收入,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2.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0-16周岁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以“单人户”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予以豁免,符合条件的以“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3.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各地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需退出的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落实渐退政策。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超过低保标准且收入稳定的家庭,原则上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渐退期;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超过低保标准但收入不够稳定的家庭,原则上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后重新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手续;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减发、增发手续。对在渐退期后退出低保的对象,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新纳入保障范围。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追回。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核对等交办的问题线索,不得不经调查核实就予以先行停保处理。

二、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1.细化赡养费用的核算。在计算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净收入时,应考虑赡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赡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承诺书的,按其确定的金额核算。无上述文书的,以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月低保标准 1.5倍的,可不计算该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月低保标准 1.5倍的,按月人均收入扣除义务人户籍地月低保标准的1.5倍推算,具体核算公式如下:月人均赡养费=(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1.5倍月低保标准)×一定比例÷义务人应赡养人数,比例控制在60%左右。赡(抚、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人员,视同无赡(抚、扶)养能力,不核算赡(抚、扶)养费。对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要协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也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赡养费标准。不得以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拥有车辆、两套以上房产、工商登记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

2.规范工资性收入核算。70周岁以上无离退休金、养老金和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不核算工资性收入。下列人员据实计算其个人工资性收入,但按最高不超过50%纳入家庭收入核算:60—70周岁无离退休金、养老金和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老年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在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工资性收入时,下列人员劳动力系数原则上设置为0:重度残疾人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

3.科学评估财产状况。计算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净收入时,应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及刚性支出。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按以下方法予以扣减:自申请日起或复核当月起前12个月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因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和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杂费等支出,据实扣减;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外出务工支出的必要就业成本,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50%。拥有价值5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谋生或者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车辆的家庭;有工商登记,用于家庭谋生的小商铺、小卖部的家庭,可认定为未超过财产状况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出现难以把握情况或者情况特殊的对象时,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民政干部、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农民工、未就业大学生和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按照“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确保申请人当日及时得到救助。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要科学合理的构建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按照不超过当地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性个案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要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四、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做到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00%安排照料服务人、100%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料服务;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及时予以更换。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严格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湘民函〔2020〕34号)开展照料服务工作,通过定期电话沟通、走访探视、上门提供服务等方式,随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情况、身体状况、防寒取暖、防疫防灾等情况,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环境较差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五、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各地要及时受理、审核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严格按照《常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常德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好审核确认办理期限,切实做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9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在当地持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时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也不得选择性地公开救助信息。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易地搬迁低保对象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对已纳入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且迁入城镇户口的对象,要及时调整为城市低保对象或城市特困人员。

2.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车船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财政供养、银行存款、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跨省、跨区域的核对请求。

3.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做好相关情况反馈报送。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加强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归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大病慢特病自负费用较高对象、大病应急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危房改造对象、领取失业金对象、因灾困难群众、重度残疾人、困难职工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易返贫致贫风险人群数据,开展信息比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政策。对于新增的整户农村低保对象,要同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开展是否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认定。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向党委、政府作好汇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对接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见效。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聚焦重点对象群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要强化社会救助和乡村振兴工作人员、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的业务培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宣传。要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加快推广使用省市民政微信小程序、“湘易办”APP、省政府“一件事一次办”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拓宽救助申请途径。要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强化资金统筹、完善信用体系,加强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推动兜底保障政策全面落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抽查,将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地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10月底、12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从9月份开始每月进行通报。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