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与市住建局顺利完成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职能交接工作
3月1日,市民政局、市住建局联合召开市城区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职能交接会议。两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就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档案接受、审批办理、报送备案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商议,并移交了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申请,由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全面受理。
项目单位开发建设住宅区、楼宇等项目,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前,应向住建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由住建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使其成为标准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等各项行政文书,以及地名标志、门牌设置,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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