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CDJF JC 1002-202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类)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常德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常德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德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许冬荣。
临时救助服务办理规程
一、基本信息
1.实施编码 | / | |
2.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 | |
3.事项类型 | 基本公共服务 | |
4.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常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6〕23号) 《关于落实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常民发〔2018〕44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 | |
5.实施机构 | 区县市民政局 | |
6.服务对象 | 家庭或个人 | |
7.办理层级 |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 |
8.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9.法定办结时限 | 23个工作日 | |
10.承诺办结时限 | 19个工作日 | |
11.办理深度 | 三级 | |
12.标准说明 |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 |
13.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14.申请条件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
15.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否 如“是”则依次填写如下特别程序种类、特别程序时限、特别程序法定依据信息。 | |
15-1特别程序种类 | 公示 | |
15-2特别程序时限 | 7个工作日 | |
15-3特别程序法定 依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常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6〕23号) 《关于落实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常民发〔2018〕44号) | |
16.办理渠道 | 现场办理 | |
17.办理地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 |
18.咨询电话 | 武陵区:0736-7288676;鼎城区:0736-7377122安乡县:0736-4333133;汉寿县:0736-2338310;澧县:0736-3251738;临澧县:0736-5824392;桃源县:0736-6621967;石门县:0736-5157263;津市市:0736-4222019;经开区:0736-7312722;柳叶湖:0736-7129423;西湖:0736-2825719;西洞庭:0736-7508582;桃花源:0736-7071677;贺家山:0736-7625236 | |
19.监督投诉部门和电话 | 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0736-7251269 | |
20.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 | 常德市人民政府 |
部门地址 | 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20号 | |
部门电话 | 0736-7256817 | |
网址 | https://www.changde.gov.cn/szf | |
21.行政诉讼 | 部门名称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部门地址 | 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1020号 | |
部门电话 | 0736-7714537 | |
网址 | http://wlqfy.hunancourt.gov.cn/index.shtml |
二、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规格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份数 | 审查要点 | 受理标准 | 提交方式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是否容缺后补 | |
1 | 通用情形 |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 | 证照 | 政府核发 | 原件 | 1 |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 真实有效 | 现场提交 | 否 | 否 |
2 | 通用情形 |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 证明材料 | 自主提供 | 原件 | 1 |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 真实有效 | 现场提交 | 否 | 否 |
3 | 通用情形 |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 | 证明材料 | 自主提供 | 原件 | 1 |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 真实有效 | 现场提交 | 否 | 否 |
4 | 通用情形 |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授权委托书 | 政府核发 | 原件 | 1 |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 真实有效 | 现场提交 | 否 | 否 |
5 | 通用情形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 证照 | 银行核发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 真实有效 | 现场提交 | 否 | 否 |
三、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部门 | 办理时限 | 办理要求 | 申请人是否需要抵达现场 |
首环节 | 申请 | 村(居)民委员会 | 2个工作日 |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是 |
第二环节 | 审核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及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通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直接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对500元以下(含500元)小额临时救助,按照“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确保申请人当日及时得到救助。 | 否 |
第三环节 | 公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 否 |
尾环节 | 复核审批 | 区县市 民政局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临时救助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否 | |
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