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服务办理流程

2024-01-01 17:42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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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CDJF JC 1002-202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类)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常德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常德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德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许冬荣。


 

 

临时救助服务办理规程

一、基本信息

1.实施编码

/

2.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3.事项类型

基本公共服务

4.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常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6〕23号)

《关于落实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常民发〔2018〕44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

5.实施机构

区县市民政局

6.服务对象

家庭或个人

7.办理层级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8.办件类型

承诺件

9.法定办结时限

23个工作日

10.承诺办结时限

19个工作日

11.办理深度

三级

12.标准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13.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14.申请条件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15.是否有特别程序

 

如“是”则依次填写如下特别程序种类、特别程序时限、特别程序法定依据信息。

15-1特别程序种类

公示

15-2特别程序时限

7个工作日

15-3特别程序法定

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常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6〕23号)

《关于落实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常民发〔2018〕44号)

16.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

17.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

18.咨询电话

武陵区:0736-7288676;鼎城区:0736-7377122安乡县:0736-4333133;汉寿县:0736-2338310;澧县:0736-3251738;临澧县:0736-5824392;桃源县:0736-6621967;石门县:0736-5157263;津市市:0736-4222019;经开区:0736-7312722;柳叶湖:0736-7129423;西湖:0736-2825719;西洞庭:0736-7508582;桃花源:0736-7071677;贺家山:0736-7625236

19.监督投诉部门和电话

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0736-7251269

20.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

常德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

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20号

部门电话

0736-7256817

网址

https://www.changde.gov.cn/szf

21.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

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1020号

部门电话

0736-7714537

网址

http://wlqfy.hunancourt.gov.cn/index.shtml

 


二、申请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规格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份数

审查要点

受理标准

提交方式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是否容缺后补

1

通用情形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

证照

政府核发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2

通用情形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证明材料

自主提供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3

通用情形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

证明材料

自主提供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4

通用情形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授权委托书

政府核发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5

通用情形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证照

银行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三、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要求

申请人是否需要抵达现场

首环节

申请

()民委员会

2个工作日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环节

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及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通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直接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500元以下(含500元)小额临时救助,按照“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确保申请当日及时得到救助。 

环节

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尾环节

复核审批

区县市

民政局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临时救助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