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办理规程

2024-01-01 17:41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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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CDJF JC 1002-202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类)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常德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常德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德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冬荣。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办理规程

一、基本信息

1.实施编码

/

2.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3.事项类型

基本公共服务

4.设定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

5.实施机构

区县市民政局

6.服务对象

家庭或个人

7.办理层级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8.办件类型

承诺件

9.法定办结时限

37个工作日

10.承诺办结时限

19个工作日

11.办理深度

三级

12.标准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13.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14.申请条件

持有辖区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15.是否有特别程序

☑是 □否

如“是”则依次填写如下特别程序种类、特别程序时限、特别程序法定依据信息。

15-1特别程序种类

公示

15-2特别程序时限

7个工作日

15-3特别程序法定

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16.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

17.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18.咨询电话

武陵区:0736-7288676;鼎城区:0736-7377122安乡县:0736-4333133;汉寿县:0736-2338310;澧县:0736-3251738;临澧县:0736-5824392;桃源县:0736-6621967;石门县:0736-5157263;津市市:0736-4222019;经开区:0736-7312722;柳叶湖:0736-7129423;西湖:0736-2825719;西洞庭:0736-7508582;桃花源:0736-7071677;贺家山:0736-7625236

19.监督投诉部门和电话

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0736-7251269

20.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

常德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

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20号

部门电话

0736-7256817

网址

https://www.changde.gov.cn/szf

21.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

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1020号

部门电话

0736-7714537

网址

http://wlqfy.hunancourt.gov.cn/index.shtml

 


二、申请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规格(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份数

审查要点

受理标准

提交方式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是否容缺后补

1

通用情形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

证照

政府核发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2

通用情形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证明材料

书面提供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3

通用情形

疾病诊断证明

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4

通用情形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承诺书

政府核发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5

通用情形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授权委托书

政府核发

原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6

通用情形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证照

银行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是否属实,是否有效

真实有效

现场提交


三、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要求

申请人是否需要抵达现场

首环节

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

2个工作日

持有辖区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环节

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特殊情况可开展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三环节

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批准的低保申请家庭,及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入户调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及审批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资金发放

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对批准的低保家庭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至低保家庭银行账户。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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