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销登记流程

2016-10-17 14:44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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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基金会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常德市政务中心民政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民政局

办理条件

1、按照章程规定,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网上下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办理程序

受理

1.1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1.2  岗位职责及权限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2.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2.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书面告知(窗口须留存备查一份)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申请;

1.2.6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2.7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  时限:即时

审查

2.1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

2.2  岗位职责及权限:

2.2.1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2.2.2  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报单位领导决定。

2.3  时限:3个工作日

决定

3.1  岗位负责人

局主管领导

3.2  岗位职责及权限:

3.2.1  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对受理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3.2.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并注明理由。

3.3  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与公告

4.1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4.2  岗位职责及权限:

4.2.1  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和发放《基金会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4.2.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3  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在常德市民政局网上下载

监督检查

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

725522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乘车路线

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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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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