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受理机构 |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
决定机构 | 常德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申请材料 |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6、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1 受理 1.1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1.2 岗位职责及权限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2.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2.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书面告知(窗口须留存备查一份)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申请; 1.2.6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2.7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 时限:即时 2 审查 2.1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 2.2 岗位职责及权限: 2.2.1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2.2.2 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报单位领导决定。 2.3 时限:3个工作日 3 决定 3.1 岗位负责人 局主管领导 3.2 岗位职责及权限: 3.2.1 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对受理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3.2.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并注明理由。 3.3 时限:3个工作日 4 送达与公告 4.1 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4.2 岗位职责及权限: 4.2.1 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和发放《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登记证书》,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公示许可结果; 4.2.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3 时限:1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表格下载 | 在常德市民政局网上下载 |
监督检查 | 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
咨询渠道 | 7255225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2楼大厅 |
乘车路线 | 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下 |
在线申报 | http//www.cdzw.com |
状态查询 | http//www.cd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