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强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爱贫困老人不能忽略有子女的提案》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有子女老人进行扶助的问题
多年来,中央、省、市对待老年人的扶助政策有很多,涉及到老年人旅游、医疗、乘车、法律援助及用水用电用气电视收视费用等公共服务,政策具有很强的普惠性,适用于所有老年人。对城乡“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残疾老人、失独老人更是出台了针对性的补助政策。对于空巢老人、特困老人、重病重症老人多采取基层组织关心、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适当给与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考虑到对象的不同,所用的政策力度有所不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各个层面的老年人关注和扶助力度将会提高和加强。
二、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关爱老人,组织志愿者对贫困和留守老人特别是农村老人进行生活和经济上帮助的问题
志愿者工作是全市文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社团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志愿者服务工作。通过设立社工组织,评定社工师职称,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
从2013年起,全省把老年协会建设纳入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考核,目前我市城乡老年协会覆盖率分别达到85%、80%。老年协会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协调发展上起到了桥梁和载体作用,为众多老年人提供了物质帮助、精神抚慰、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在老年协会建设上面的投入越来越大。
三、关于乡政府、村委会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对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家庭档案、做到辖区内的贫困、留守老人心中有数、经常走访这些家庭、了解他们的困难并及时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全市各行业根据职能定位,为全市老年人建立了“专业档案”。全市卫生系统给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老年协会根据老年人生活水平、身体条件、政治觉悟、艺术爱好进行了具体明确分类建档;社保、社会救济把困难老人进行了分类建档;居家养老建设对村居老年人进行了分类建档。根据分类开展了形式多样并有针对性的活动,取得了扎实成效。
四、关于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对于不孝子女进行思想教育,对于屡教不改,造成后果者通过媒体曝光和诉诸法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老龄工作极为重要的法律。法律第十二条到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赡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屡教不改,不履行赡养义务责任的责任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我市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老龄工作的常态化的工作,一是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二是进行孝老爱老典型的推介,三是对于严重不孝甚至虐待老人的案例进行媒体曝光和法律追究。近几年中,我市就集中处理了石门县、武陵区等多个典型案例,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反响。市老龄委将加大同司法、公安、妇联、团委、宣传等部门合作,进一步推动老年人维权工作。
五、关于建立考评机制,对于出现虐待老人、遗弃老人、不赡养老人现象的乡村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称职,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问题
近几年,从省级到乡级都把老龄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考核内容,如基本养老服务就是各级党委小康考核项目之一,居家养老工作就是各级政府绩效考核项目之一。每年各级考核有月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现场考核4次以上。近几年各级人大也加大了《老年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督导。考核和督导机制的不断完善有力地推动了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基层组织和社会个人起到了有效的提醒和警示作用。
感谢您对我市老龄事业的关注,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老龄事业发展。
常德市民政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