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相关办法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措施、规范,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措施,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区县(市)、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相邻市州边界的勘界和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行政区划工作和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统筹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办法,指导、协调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协调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区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措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措施办法,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和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