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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而不养,法院撤销生母监护权

来源:法制科 2023-06-27 11:03 字体:【

【案情简介】

果果(化名)于2016年1月出生,与邹某系母女关系,生父不详,出生后随母亲生活。2020年3月20日,邹某将果果一人遗弃在鼎城区某宾馆房间内。3月27日,辖区民政局接到公安通报后对果果开展临时监护。4月10日,市民政局就果果监护问题召开临时监护问题交办会,在没有亲戚愿意临时监护果果的情况下,由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承担果果临时监护责任。因涉嫌犯遗弃罪,邹某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2021年3月30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邹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邹某犯遗弃罪,申请撤销邹某的监护权,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19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邹某监护权,指定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为果果的监护人,由于武陵区没有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果果目前由常德市社会福利院代为监护。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母亲邹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果果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邹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遗弃长达6个月以上,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调查,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祖母均已过世且无其他亲属愿意抚养,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政部门对果果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故法院指定武陵区民政局担任果果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监护,一般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对本案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民政部门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当存在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的申请,撤销现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当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此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邹某遗弃的女儿被发现后由市民政局所属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临时代为抚养,实际是民政部门履行了临时监护的职责。此时,如果有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提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或者除民政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完善相关法律程序。

【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中在强调父母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责任,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监护人缺位、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代理国家进行临时和长期监护,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护局面,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保障的原则,发展和完善了国家监护制度,也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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