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对《常德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常德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请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许为帅
联系电话:0736-7251314
电子邮箱:364008817@qq.com
联系地址:常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1号楼208室)
附件:《常德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常德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各区县(市)登记或各乡镇(街道)备案,由本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本社区开展基层治理、为民服务、环境保护、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主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积极作用。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活动。
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社区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备案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登记(备案)管理单位党委分别负责指导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党的学习、生活和活动,发挥党的堡垒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遵循非营利性质,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自愿捐赠资产用于公益事业,资产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转让、继承、分红。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可以加字号,字号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2至4个汉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5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六)有规范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当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可书面征求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并作为审批依据。
第十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字号应符合相关规定,一般2至4个汉字;
(二)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四)会员名册;
(五)章程。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不同意)备案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在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0日前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应当载明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号。
备案号由“社”+“9+3位数字”十“(备)”组成,数字前九位为乡镇(街道)区划代码,后三位为备案序列号。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只在本社区内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按照章程召开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生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启动清算程序,做好解散、终止善后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乡镇(街道)政府指导下,用于发展本社区同类社会组织。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当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服务不得有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得承担对外收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先备案后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备案一年后发展优秀的,备案管理单位可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推荐予以登记。对推荐的备案社区组织,区县(市)民政部门优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区县(市)民政部门应通过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结合社区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优化登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中享受同等权利。针对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可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通过抽查、评估、培训、执法等方式,指导强化党建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强化组织人员、重大活动、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指导各乡镇(街道) 政府做好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 政府应督促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自觉践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宗旨,对于存在问题的组织及时提醒和帮助纠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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