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对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民罚决字〔2023〕第02号
当事人: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700MJK0434520
法定代表人:林英
办公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白龙社区
2023年8月14日,根据我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反映,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没有向我局报送2021年度和2022年度检查材料。经批准,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
现已查明,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未参加2021年度和202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存在连续两年不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证明了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
2.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了林英是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法定代表人,担任院长职务;
3.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证明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参加了2020年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4.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市本级社会组织2021年度、2022年度检查结论的公告,证明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2021年度、2022年度未进行年检的事实;
二、调查笔录:
5.对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原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2021年度、2022年度未进行年检的事实;
6.对武陵区东江街道白龙社区(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了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已停止运行的事实。
证据3、4在逻辑上印证了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最后一次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时间是在2021年报送了2020年的工作报告。证据4、5、6相互印证了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已停止运行,且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民罚告字〔2023〕第0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连续两年不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二条第3款第(5)项“对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年检不合格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基准为:撤销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之规定,决定对常德颐养苑安宁疗护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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