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近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与《暂行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坚持了“三个不变”,“四个完善”和“五个从严”,进一步完善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资格、项目条件以及开展程序,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效规范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
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印发通知、推荐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发布决定、备案等程序进行,且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条件”,开展的项目应当符合“五项要求”,具体如下。
“五个条件”:一是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是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是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是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是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五项要求”:一是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二是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三是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四是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五是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若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并将相关情形作为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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