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再次提高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目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和残疾人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新的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已于5月底落实到位。
调整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7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4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020元/年;社会散居孤儿、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1150元/月、16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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