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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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牵头拟写了常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湘发〔2013〕58号)2014年国务院649号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5 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10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15〕2号)。同年,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常德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常发〔201535号),为核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以来,随着社会救助改革的深入推进,全核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认定信息平台已共享了12个部门16类数据开展核对,核对方式逐渐从半自动、人工为主的模式向高效精准的线上自动比对模式转变通过将核对作为救助审批前置环节,对新申请对象100%信息核对,做到“凡进必核”;对在保对象每年100%信息比对复核,做好“动态管理”。

随着核对工作的快速发展,有的省、市核对办法许多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求重新修订办法呼声较高。省民政厅已经于去年底联合省直21家单位印发了《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发〔202140号)。

二、制定过程

《核对办法》是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317日进入办文程序,共征求区县市、管理区和贺家山原种场15个辖区民政部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3个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个行文单位意见

3月29日,我们将草案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公告期结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4月14日,市民政局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听证会,会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级民政工作者、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居民代表等30余位听证代表、旁听人认真阅读了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我局认真收集、讨论各类修改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三、主要依据

《核对办法》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坚持和最新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做到科学合理、有据可依。主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有: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

4、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

5、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

6、省民政厅等21部门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发〔202140号)

7市委办、市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电〔2021〕37号)

8、市民政局等10部门常德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常发〔201535号)

9、湖南省级地方标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DB43/T 1895-2020)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核对办法》采取章节式,共五章二十条。以原有市级核对办法基础,并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完善。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本办法对相关部门及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核对机构等管理职责。二是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三是明确数据提供部门职责,并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以及现实工作需要,对各部门需提供的信息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二)更新了核对内容、方式一方面删减了对收入、财产核算和不列入收入的条款,明确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专项救助部门制定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办法,增强社会救助针对性、精准性另一方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了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和专项救助核对协议内容。

(三)规范了工作程序。依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原则规定,按照居民授权、部门委托、实施核对(时限)出具报告异议复核等程序,分别设条,增强了操作性。增加了合法电子文件作为书面授权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探索完善远程授权;细化核对流程,市、县、乡各级核对部门完成时限都有明确规定

(四)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建立信息复查工作机制,将信息复查分为定期、随机和自定义复查三种方式,杜绝信息复随意性,确保数据应用规范、稳定、安全。建立了预警监测机制。通过完善信息平台,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和监测预警系统,对低保、特困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动态监测,有效防止致贫返贫风险,发挥核对工作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