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牵头拟写了《常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湘发〔2013〕58号),2014年国务院649号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5 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15〕2号)。同年,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常德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常民发〔2015〕35号),为核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以来,随着社会救助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市核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认定信息平台已共享了12个部门16类数据开展核对,核对方式逐渐从半自动、人工为主的模式向高效精准的线上自动比对模式转变。通过将核对作为救助审批前置环节,对新申请对象100%信息核对,做到“凡进必核”;对在保对象每年100%信息比对复核,做好“动态管理”。
随着核对工作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省、市核对办法许多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求重新修订办法呼声较高。省民政厅已经于去年底联合省直21家单位印发了《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21〕40号)。
二、制定过程
《核对办法》是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17日进入办文程序,共征求各区县市、管理区和贺家山原种场等15个辖区民政部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3个成员单位、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个行文单位意见。
3月29日,我们将草案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公告期结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4月14日,市民政局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听证会,会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级民政工作者、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居民代表等30余位听证代表、旁听人认真阅读了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我局认真收集、讨论各类修改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三、主要依据
《核对办法》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坚持和最新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做到科学合理、有据可依。主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有: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
5、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
6、省民政厅等21部门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21〕40号)
7、市委办、市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电〔2021〕37号)
8、市民政局等10部门《常德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常民发〔2015〕35号)
9、湖南省级地方标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DB43/T 1895-2020)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核对办法》采取章节式,共五章二十六条。以原有市级核对办法作基础,并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作修订完善。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本办法对相关部门及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核对机构等管理职责。二是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三是明确数据提供部门职责,并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以及现实工作需要,对各部门需提供的信息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二)更新了核对内容、方式。一方面删减了对收入、财产核算和不列入收入的条款,明确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专项救助部门制定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办法,增强社会救助针对性、精准性。另一方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了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和专项救助核对协议内容。
(三)规范了工作程序。依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原则规定,按照居民授权、部门委托、实施核对(时限)、出具报告、异议复核等程序,分别设条,增强了操作性。增加了合法电子文件作为书面授权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探索完善远程授权;细化核对流程,市、县、乡各级核对部门完成时限都有明确规定。
(四)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建立信息复查工作机制,将信息复查分为定期、随机和自定义复查三种方式,杜绝信息复查随意性,确保数据应用规范、稳定、安全。建立了预警监测机制。通过完善信息平台,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和监测预警系统,对低保、特困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动态监测,有效防止致贫返贫风险,发挥核对工作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